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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7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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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金维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狮尚国际(香港)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赛罕区狮尚之鹰音乐餐吧及原审被告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63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李福海: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657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梁宝和种子经销处诉被告李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4850元,本息合计:27015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12165元(从2016年12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14850元×1分28×64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从2022年4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齐红全: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663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梁宝和种子经销处诉被告齐红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000元,本息合计:6379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3379元(从2014年12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3000元×1分28×88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2022年4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2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杜萨仁满达: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084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与被告杜萨仁满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877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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