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迎忠:
本院受理原告郝建英与被告梅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梅迎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郝建英偿还借款本金32000元及违约金4968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1%计算继续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1月1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郝建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刘福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刘福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福贵偿还借款本金44283.8元,利息30112.98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9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74396.78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定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32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张建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张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建峰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9566.67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2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79566.67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建峰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张建峰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张建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张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建峰偿还借款本金48843.87元,利息14750.85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2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63594.72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建峰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张建峰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安成建工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安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裁定书、恢复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许晓文: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杨诉被告许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陈继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陈继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50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李永峰、内蒙古库苏古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玉艳诉被告李永峰、内蒙古库苏古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3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杨改枝、张倩倩、张成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珍、王树林诉被告杨改枝、张倩倩、张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范海利、贾鹏英: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与范海利、贾鹏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已对你(范海利、贾鹏英)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机场路如意小区D12号楼1至4层03号房屋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因无人竞拍,现已流拍。本院将依法对你(范海利、贾鹏英)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变卖,现公告通知如下: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恢446号变卖裁定书,变卖通知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变卖被执行人范海利、贾鹏英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机场路如意小区D12号楼1至4层03号房屋,二拍流拍价为5988595.1元,即变卖价格为5988595.1元,保证金5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云鑫: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鑫、刘柯芳、薛呼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云鑫、刘柯芳偿还原告已欠贷款本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7日共计64899.54元,其中已欠本金30666.30元,利息31279.94元,罚息为2953.30元及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被告云鑫、刘柯芳实际给付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判令被告云鑫、刘柯芳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金额617097.35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全部还清上述款项之日;三、判令被告云鑫、刘柯芳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25260元;四、判令被告薛呼生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三项诉讼请求共计为707256.89元);五、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原告因本案维权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薛晓琴:
本院受理上诉人孟祥云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刘永平、原审第三人薛晓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刘虎、高艳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虎、高艳霞,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何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丁为诉被告何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