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鼎信投资有限公司、杨声宇: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建军与被上诉人赵法伟、原审被告内蒙古鼎信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杨声宇、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龙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铭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终2842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
王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王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5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22日
郭建芬、内蒙古昊蕴景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内蒙古地景广硕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昊蕴景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建芬、连慧芳、原审被告刘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终2490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
尚利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尚利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4315.91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2208.29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777.16元,以代偿款24315.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15%,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止;以上共计:28301.36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