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智:
本院受理原告吴喜存诉被告李祥果、第三人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关副本【诉讼请求:1、准许执行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毓秀国际公馆7号楼503房屋,价值60万元】、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31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
郭仲雄:
本院受理原告高睿清与被告闫美荣、第三人郭仲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停止对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康宁路蓝鹏阳光家园小区4B号楼1单元601号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康巴什字第116279号)的执行。二、驳回原告高睿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17.81元,由被告闫美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
刘海龙、朝鲁萌:
本院受理原告孙珲珺、秦玮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045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
高德德(曾用名高云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利诉被告高德德(曾用名高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德德(曾用名高云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利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借款之日2018年4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LPR)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