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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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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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樊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大坤诉被告李华、樊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

何旭:

本院受理原告佟文强与被告何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何旭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治与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支付第四期房屋租赁费用4500元及违约金1500元共计6000元,并自违约之日2021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

王建君:

本院受理原告云志成、王梅梅诉被告王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4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云志成、王梅梅借款本金225000元及利息50062.50元,共计275062.50元。二、被告王建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云志成、王梅梅借款利息(以2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9月1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25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云志成、王梅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1172元(原告云志成已预交),由原告云志成、王梅梅负担288元,被告王建君负担1088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

刘华、陈会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华、陈会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2)内0502民初3266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租金196196元,违约金60000元,合计25619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

吴猛: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胶建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通辽市胶建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28335.47元。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吴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

王文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尊尼服装经销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1)内0104民初297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

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内0123民初1507号原告内蒙古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

孙国芳、马宇: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宇、孙国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孙国芳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20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6月22日

张冬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冬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购拖拉机欠款37350元。案件受理费734元,由被告张冬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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