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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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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云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云海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4911.77元,利息3014.42元,应收费用896.61元,利息、应收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费用暂共计8822.8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定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17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宋新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宋新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新新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8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8842.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宋新新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高志彪、梁二兰:

申请人韩文英与高志彪、梁二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志彪名下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9号楼2单元203号房屋相关手续,委托内蒙古中昱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已作出的内中昱估字(2022)第0008号房产评估总价为1863548元。因你们(高志彪、梁二兰)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房产估价报告及(2022)内0102执恢659号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高志彪名下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9号楼2单元203号房屋,评估价为1863548元,一拍起拍价为1584015.8元,竞价幅度3000元,保证金158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重新评估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可该评估报告内容。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首次拍卖流拍后本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包小梅:

申请人张慧与包小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包小梅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迎新东路团结小区东区10号楼2层5单元4号房屋相关手续,委托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已作出的内科瑞估字(2022)第0076号房产评估总价为546846元。因你(包小梅)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房产估价报告及(2022)内0102执恢657号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包小梅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迎新东路团结小区东区10号楼2层5单元4号房屋,评估价为546846元,一拍起拍价为464819.1元,竞价幅度2000元,保证金46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重新评估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可该评估报告内容。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首次拍卖流拍后本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苏东燕:

本院受理原告云芽与被告苏东燕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1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22)内0826民初1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包头锐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宋健:

本院受理原告稀土高新区宏利康居装饰材料经销部与被告包头锐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宋健、刘丰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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