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公告
乌拉特中旗伟乐斯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4M A7N HY823D),经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万圆整减至人民币伍万圆整,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债务担保,特此公告。
乌拉特中旗伟乐斯商贸有限公司
2022年6月3日
■补正公告
本院刊登于《内蒙古法制报》2022年5月13日第9版上诉人郭香枝、郭全生与被上诉人张炳义、王艳东、内蒙古奥台体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应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更正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金凯浩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北京奥博天泰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920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9日9时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娜米冉,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2年6月3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九穆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蒙悦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展览制作搭建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492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9日9时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2年6月3日
■关于撤销机动车登记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2年5月27日做出撤销蒙AE889K(注册登记时号牌号码蒙AW 956H)、蒙AE286E(注册登记时号牌号码蒙AB702D)、蒙AK895B(注册登记时号牌号码蒙J FC311)小型机动车登记的决定,现公告以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及行驶证作废。请相关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及行驶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2年6月3日
■遗失声明
李永刚将警官证丢失,警号:015156,声明作废。
将新城区苏尼特骨头馆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遗失,许可证编号:J Y21501020044429,声明作废。
贺烨不慎将巨海城一区5号楼4单元6楼东户办理不动产权证收据遗失,收据号:0026099,声明作废。
宋峰于2006年11月25日与内蒙古利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锦泽园4栋1层东22.6平方米车库一套,金额:52997元,因本人保管不慎将收据丢失,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与内蒙古利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关,特此声明。
2022年6月3日
■注销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依法治理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102M B0Q 793732),经上级司法局会议研究,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机构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依法治理办公室2022年6月3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郄根亮、杨来田:我于2022年6月2日将你对我的欠款100万元、滞纳金、延迟履行金等债权全部转让给高鹏飞,该债权已经过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4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即日起请向高鹏飞履行还款义务。
通知人:郭军在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