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英、池福忠、郝永祥等违法行为人:
我单位在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查明你们在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时,违法从事营运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我单位拟对你们实施处罚,并当场依法暂扣了你们的违法营运车辆。我单位向你们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你们7日内持暂扣凭证到呼和浩特市运管局接受处理,并对于你们享有的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给予了告知。
现接受处理期限已超,你们拒不接受处理,也不领取被暂扣车辆,我单位现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规定,再次通知你们于60日内前来接受处理并领取被暂扣车辆,逾期本单位将依法处置所扣车辆,用于抵充罚款及逾期停放车辆的停车费等费用后,上交财政部门处理。
附件:呼市运管局暂扣的长期不来处理的车辆名单
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