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昆飞、吕曲文、王丽萍、王素萍、贾志明、高娟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吕昆飞、吕曲文、王丽萍、王素萍、贾志明、高娟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张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赵雅琴、王同义、李巧连、张秀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雅琴、王同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8日,被告赵雅琴、王同义未还利息为8969.7元;后续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05‰,从2019年12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雅琴、王同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8日,被告赵雅琴、王同义未还利息为1495元;后续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05‰,从2019年12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赵雅琴、王同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8日,被告赵雅琴、王同义未还利息为4515元;后续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05‰,从2019年12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赵雅琴、王同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8日,被告赵雅琴、王同义未还利息为8234元;后续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05‰,从2019年12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五、被告李巧连、张秀兰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未还之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雅琴、王同义追偿。案件受理费3751元,由被告赵雅琴、王同义、李巧连、张秀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乌海市立信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聚来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立信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302民初7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王红红:
本院受理原告檀俊峰与被告王红红买卖合同纠纷指令审理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红红返还檀俊峰购车款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檀俊峰负担800元,其余425元及公告费500元由王红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武双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武双利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武双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34243.17元,本息共计84243.17元(其中利息及逾期自2016年4月28日至2022年1月7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2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等);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武双利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