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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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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建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值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7日

吕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7日

田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7日薛强、鲁志茹:

本院受理原告沈玉梅、周贵根与被告薛强、鲁志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02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峰诉被上诉人陈智永、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572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扎力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7日

焦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星诉被告焦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000元和利息(利息从2022年1月28日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4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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