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楠:
本院受理原告韩瑞忠与被告吴楠、郭亨、第三人卢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韩瑞忠购车款205000元及违约金(以20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代偿车贷款1700元;三、驳回韩瑞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张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张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浩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99998.94元及截至2021年8月27日的利息139870.49元、应收费用53921.54元,共计493790.97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定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黄艳: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黄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黄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468.38元及截至2021年9月15日的利息42359.39元、应收费用5637.77元,共计68465.54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