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讯通辽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刘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辽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刘某某以在外经商为由,拒绝配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和承包工程的地点均在旗县,有着人员较少、相互认识度较高的特点,据此,该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地和经商地进行大范围的社会调查,在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使被执行人出面解决问题。该院走访了被执行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邻居、曾经经商的地点及相邻商铺、承包工程的相关单位等,向被执行人施加“社会压力”。最终,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当即给付了运输款200000元,并就剩余运输款向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