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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3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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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内蒙古诺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旁少晨(新劳仲案字〔2022〕259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2年6月20日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5月20日

公告

北京轻呼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范晓燕(新劳仲案字〔2022〕265号)、李文慧(新劳仲案字〔2022〕266号)、樊小燕(新劳仲案字〔2022〕267号)、屈艳霞  (新劳仲案字〔2022〕322号)、江冯蕊(新劳仲案字〔2022〕323号)、郑丽红(新劳仲案字〔2022〕324号)、李焰(新劳仲案字〔2022〕325号)、李凯(新劳仲案字〔2022〕326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2年6月20日下午2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5月20日


法院公告

李荷秀:

本院受理张生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5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王光东:

本院受理尹继君因与魏国、周原和、王光东侵权责任纠纷上诉一案,你为本案被上诉人,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王丽娟:

本院受理马旭明因与王建军、原审第三人郭庆国、王丽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一案,你为本案原审第三人,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辛志林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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