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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3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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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海龙、辛月:

本院受理原告孙锋、赵阳诉被告刘玉凤、第三人白海龙、辛月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依法判决停止对位于东胜区煜春园2号楼1单元601室(合同编号为:2008-0027101)的执行,并解除对该套房屋的查封;现房产价值为50万元。2、判决位于东胜区煜春园2号楼1单元601室(合同编号为:2008-0027101)归原告所有;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贾明伟:

本院受理原告任智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贾明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任智广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谷利率计算,不得超过原告请求的年利率14.8%)。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贾明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王洪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玉泉支行与王洪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苏耀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昭君支行与被告赵强强、苏耀俊、赵来俊、杨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20日

杨利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昭君支行与马力军、杨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曾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侯全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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