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7日
赵旭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7日
存博尔: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存博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6000元、利息5048.99元及本金和利息逾期产生的罚息25351.19元(利息、罚息自2020年3月4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14日;2021年9月15日之后的罚息以本金与利息之和221048.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元、利息1294.67元及本金和利息逾期产生的罚息2896.15元(利息、罚息自2020年3月4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14日;2021年9月15日之后的罚息以本金与利息之和33294.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6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16955.46元;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31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潘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刘景芳、刘世杰诉被告潘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54617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1日,其中100000元本金计算利息为65350元,200000元本金以年利率12%计算利息89267元,实际利息金额应计算至清偿本金之日止),以上金额共计45461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4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刘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玲诉被告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20万元和截至2021年6月14日按年利率3.95%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37000元,直至全部清偿为止按年利率3.95%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白云仙、索永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永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7日
胡建兵: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光诉被告胡建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建兵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晓光劳务费45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期间产生的利息,利息以4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截止至2021年12月6日利息暂计为1039.5元)二、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乌海市铭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赵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田欣与被告乌海市铭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赵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302民初第3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新吉乐图、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2)内0624执恢1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民事裁定书(冻结)、民事裁定书(划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王继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顺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口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闫兴堂:
本院受理原告任龙生诉被告闫兴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尽快给付原告两次借款本金共计100000元,利息为22513.7元(其中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共计17.8个月,本金基数5万元,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为17800元;从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11日共计29个月,本金基数5万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为36360元)。以上本利合款1363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云玲、郄小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汉明(又名刘汉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兰美云、赵泽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连云壁、周宏毅诉兰美云、赵泽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胡建军:
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6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资金62311.22元及以62311.22元被本金,从2018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1.4倍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二、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起亚牌车辆(车牌号蒙A901PE、车架号LJ DJ AA149A0004721)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8元,由被告胡建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7日
李雄(曾用名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曹登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866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郝永:
原告赵兵全与被告郝永、马兴忠、巴彦淖尔市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郝永、马兴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兵全承揽费用228628.28元;二、被告巴彦淖尔市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郝永、马兴忠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赵兵全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兵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2元,公告费400元,鉴定费5000元42三项合计10142元,由被告郝永、马兴忠、巴彦淖尔市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