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3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亮:

本院受理黄勇诉陈亮互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9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姚云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与被告姚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1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姚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借款本金357384.21元、支付利息6241.19元(利息截至2021年8月20日)、律师代理费14900元,合计378525.4元;二、被告姚云波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支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始按年利率8.085%计算的利息,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有权在380000元债权范围内对姚云波名下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施介办事处九委5层东1单元东屋(房屋产权登记号:蒙(2019)通辽市不动产权第0010913号,房屋建筑面积87.64平方米,不动产他项权登记号:蒙(2019)通辽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390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限姚云波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王俊才:

本院受理原告陈广义诉被告王俊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123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邢恩利:

本院受理原告陈广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122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预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岳保和、孙喜凤:

本院受理原告岳井山诉被告岳保和、孙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江天龙: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丰盛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天龙、赵学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独家采购创业扶持奖励协议书》;二、判令被告江天龙返还创业奖励金30000元。三、判令被告江天龙赔偿原告自2021年9月1日至实际全部退回已收取的创业奖励资金期间以创业奖励金3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利率四倍计算的资金占有使用期间利息损失。四、被告赵学军对上述被告江天龙应返还创业奖励金、赔偿资金占有使用期间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二被告共同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李佳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与被告李佳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1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佳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借款本金389864.93元、支付利息12248.96元(利息截至2021年8月20日)、律师代理费16060元,合计418173.89元;二、被告李佳奇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支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始按年利率8.085%计算的利息,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有权在400000元债权范围内对李佳奇名下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清真办事处翠堤城市花园21#楼3层332室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号:蒙(2019)通辽市不动产权第0010913号,房屋建筑面积87.64平方米,不动产他项权登记号:蒙(2019)通辽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746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限李佳奇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