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可让婚姻转危为安为规避执行转移财产 再整缴案款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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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05

为规避执行转移财产 再整缴案款为时已晚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满洲里讯 “法官,老赵好像有钱,但是不在他手里,我听说……”申请人石某提供的一个模糊的线索,不仅使案件顺利执结,还将被执行人赵某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暴露在了承办法官金航的面前。

石某申请执行赵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有一处住房及某公司股权若干。由于处置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需要考虑许多现实因素,且评估拍卖措施耗时较长,而股权的处置又较难实现,考虑到申请人石某身患重病,急需用钱,承办法官金航想采取一种能够尽快变现的执行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石某的胜诉权益及人身权利。

正在一筹莫展之际,石某深夜的一个电话给了金航办理案件的突破点。石某称赵某有财产,但是不在其名下。金航整理思路后,第二天,对赵某的财产情况重新进行查询。经查,发现赵某有债权若干,而执行案件立案以后,债务人偿还赵某钱款时,均打到赵某爱人名下的账户中,规避执行,导致执行局一直无法查询到财产。

将案件线索归集整理后,金航打通了被执行人赵某的电话,起初赵某还坚称自己没有其他财产,当金航将调查情况告知时,赵某才开始紧张,尤其得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一反常态,保证立即履行义务。当天,赵某就将执行案款70万元整缴至法院,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但是,赵某规避执行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仍要被追究相应责任,目前,金航已将收集到的相应证据移送至公安机关。等待赵某的,将是刑事处罚。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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