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可让婚姻转危为安为规避执行转移财产 再整缴案款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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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05

“离婚冷静期”可让婚姻转危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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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家湾讯 为了避免“一言不合就离婚”的情况,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进一步完善婚姻冷静期制度,借助时间和调解,为当事人冲动离婚“消消火”、“降降温”。冷静期满后,该院回访当事人,夫妻双方均称经过冷静期的过渡和调整,现在双方相处模式得到合理改善,会好好过日子,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

近期,该院家事审判庭又适用婚姻冷静期制度,使一对打离婚官司的夫妇重归于好。

大强(化名)和小花(化名)是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的一对夫妻。大强今年38岁,小花36岁。两人结婚后,育有一儿一女。过去,夫妻两人感情一直很好,但近两年因为子女教育及丈夫工作经常需要加班,夫妻关系开始出现矛盾。让大强没有想到的是,接到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后,才知道小花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院,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准旗法院受理了小花的诉请,并通知双方到庭。在法庭上,大强不断地向妻子小花道歉,他承认,自己因为近期工作压力大,对家庭照顾及陪伴小花的时间没有以前多,现在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小花撤回起诉。

被告的行为,传递出一种信号,从家事审判的角度看,两人存在和好的基础,属于可以修复和好的婚姻。鉴于此,法官没有急于开庭,而是组织了庭前调解。

“他也不是没道过歉。但他说一套,做一套,要是他言行一致,我用得着这样!”面对法官,小花也倒起了苦水,说并非自己不近人情,主要是丈夫“不太值得信任”。法官耐心聆听了小花的诉说,一直未打断,通过观察双方当事人,男方道歉的态度还算诚恳,而小花也有心原谅,只是也有自己的担心。法官初步判断,双方确实存在问题,但没有到了非要离婚的地步,属于可以修复的危机婚姻。

法官先向双方宣讲了《婚姻法》相关规定,帮助被告认识到不良习惯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教育原、被告应当从子女和家庭角度慎重考虑离婚事宜,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了解、互相包容,珍惜婚姻,善待对方,加强沟通交流,特别是相互理解和信任。同时,法官让小花作出《感情修复愿望书》,表达自己对婚姻的希望,大强作出《感情修复计划书》,为以后的健康婚姻作出合理规划。签署“两书”后,双方当庭依次向对方诵读。在双方为今后相处模式作出希望和规划后,法庭氛围从“怨气满满”变为“破涕为笑”,法官趁势为双方设置了6个月婚姻冷静期,并达成协议,6个月内原告不再要求离婚,小花表示同意和好,以观后效。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要求双方对家庭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规定双方在6个月婚姻冷静期内处分财产要经得对方同意。如果一方擅自处分财产或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再次起诉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将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不分或少分财产。这就对一方可能有的假意挽回婚姻实则争取转移财产时间的恶劣行为打上了“预防针”。

法官评析: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修复危机婚姻有着重大意义。一方面可以减少诉讼的对抗性。过去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一方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双方在此期间,由于缺乏沟通疏导,往往容易由开始的“假生气”变为下次的“真离婚”;给予双方6个月的冷静期,可以一改往日当事人机械的“等着下次再起诉”的心理,从而让危机婚姻获得“新生”。另一方面可以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法院对案件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使双方的关系得到缓和,或者关系更好,那么婚姻家庭会更加稳定,尤其是对于子女成长来说更加有利。还可以防止矛盾激化酿成惨祸。一些离婚案,双方的婚姻确实名存实亡,但总有一方以“自杀自残”或者“杀害对方”相要挟,在这类案件中,设置冷静期也十分必要,冷静期间,并非撮合对方和好,而是在冷静期内通过心理疏导,使情绪激动方能够平静下来,最终达到和平离婚。否则断然判离,虽然会达到离婚的目的,但也有可能酿成严重后果!

在冷静期推广使用的过程中,还有值得注意的问题:适用要有度,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绝不可生搬硬套。防止“一冷了之”,设置冷静期后,应有所跟进,需要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内,要发挥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人员的作用。如果一方出现家暴、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法律规定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时,另一方可以不受冷静期限制,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黄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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