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荞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通辽市库伦旗引进的高科技生产型企业,主要以开发、生产荞麦系列精加工产品为主,2 0 1 7 年6 月,该公司为开发油菜蜂花粉系列新产品,拟通过技术转让方式与专利权人合作生产,双方拟定了《技术转让合同》初稿后,该公司聘请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专项法律审查服务.
【专业分析】
根据合同内容显示,该《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属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结合相关司法规定,提出了审查意见:
1 、许可方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许可方徐某某不具有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体资格,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根据合同内容显示,专利权人应为徐某某的儿子,徐某某无权代其儿子签署本合同,签署后,也无法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登记.
2 、没有对专利技术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若未能仔细审核该专利是否期限届满或因未缴纳年费等原因被宣布无效,或是否存在第三方对该专利技术主张权利,可能导致在合同有效期内作为标的的专利技术有效期届满或被宣告无效;或在实施技术时第三方对该技术主张权利,影响被许可专利权的正常实施.
3 、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所转让专利技术的性能,达到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不能仅以产品类型来确定相应技术转让的标准.未对许可方提供技术指导的范围、具体内容等约定得明确具体,应进一步细化.
4 、双方应当在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三种方式中,明确使用专利技术的方式.对技术使用费的交付方式约定不明,应进一步明确每个阶段的时间节点,防止转让方无故拖延时间,造成成本浪费.
5 、合同中未列验收条款,未明确验收方式、时间节点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未约定在合同终止后库存产品的处置方法.且应当注意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对双方约定的保密及同业竞争条款等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明确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以免出现纠纷时追究违约责任无适用标准.
结合上述意见后,委托方与专利许可方又进行了进一步洽谈,认真听取了律师建议,在确保委托方合法利益前提下,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得该项目在依法依规、和睦融洽的氛围中顺利得以实施,充分体现了律师专业服务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应用中的重要作用. (自治区司法厅律公法援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