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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0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02

结伙驾车抢劫一天作案三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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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郭成通讯员陈瑞霞)近日,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抢劫案,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并分别处以罚金5 0 0 0 0 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2 0 1 7 年3 月3 0 日上午1 1 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闫某某(另案处理)在丰镇市区内发现被害人吴某某拿着一个手提包上了一辆红色面包车,便驾车尾随,行驶至该市巨宝庄镇月饼园区入口的公路旁时,被告人任某某开车将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红色面包车逼停在路边后,被告人刘某某拿刀、闫某某(另案处理)拿斧子下车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并击打被害人的汽车玻璃,被害人躲到车的后座上,二人将面包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烂,取走被害人放在副驾驶座上的棕色手包和一袋食品,包内放有两本收据、一张外国币、一张旧版五元面值的人民币,被抢棕色手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 0 元,被抢劫的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4 5 元.

当天中午1 2 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闫某某(另案处理)来到丰镇市看守所附近,看到被害人张某某独自在新城区派出所路边行走,被告人刘某某下车将被害人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 0 0 余元、优兰黛牌钱包一个、d i o r 口红两支、谭木匠牌木梳子一把以及身份证等物品,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1 3 6 0 元.

当天下午7 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闫某某(另案处理)来到丰镇市南城区新城湾村附近,看到被害人段某某骑电动车在路边行驶,被告人任某某驾车追赶被害人段某某并将其逼倒在路边,被告人刘某某下车将被害人掉在地上的包抢走,包内有金色O P P O R 9 手机一部以及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1 3 0 0 元.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闫某某(另案处理)准备逃走时,被驾车回家的村民田某某用车挡住了去路,三人下车手拿砍刀、斧头等工具,将村民田某某的头部和左手食中指砍伤,被告人刘某某被闻讯赶来的村民制服.经鉴定,被伤村民田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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