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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7期:第1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11

共享电动自行车成未成年人“代步神器”

未成年人要遵守交通规则家长要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本报记者刘琪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琪摄

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共享经济的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们绿色出行的一种不错的选择,但也成为了不少未成年人的“代步神器”。走在呼和浩特的大街小巷,时常会见到中小学生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身影。

记者从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关于我区消费者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安全状况的消费调查结果》中获悉,在覆盖全区12个盟市及2个计划单列市的4107个有效样本量中,16周岁以下的调查对象占7.16%。这些未成年人使用过共享电动自行车品牌涉及哈啰、美团、滴滴青桔、永安行、小遛、逗哈快猪、小鱼出行、共享阿拉丁等9个品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有24.3%的调查对象表示在未满16周岁时使用过共享电动自行车,有10.6%的调查对象表示看到或听说过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因骑共享电动自行车造成伤害的情况。同时,在调查测试中发现,未成年人使用成人用户账号均可以正常打开车辆骑行。

近日,记者在呼和浩特市第十四中学附近一个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车点看到,两名男生骑着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有说有笑、摇摇晃晃地骑行在马路上。“在我们平时的执法过程中,会发现一些未成年人包括中学生、小学生在中午或晚上的放学时段骑行共享电动车,有些学生还会闯信号灯、逆行。也有一些时候,是家长和孩子各骑一辆共享电动车。经过询问得知,家长为了图方便,用自己的手机给孩子扫了一辆电动车,两人结伴而行。”据呼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赛罕区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张博华介绍。

对于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张博华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行为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那么,如果未成年人在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又该由谁来负责呢?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子君介绍说:“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在交通安全意识方面,对交通危险的判断,以及危险规避能力方面,还是相对较弱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骑行共享电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会具体区分事故的不同情况,由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未成年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事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租借公司在租借共享电动自行车中存在一定过错的话,例如租借公司没有对电动车使用主体的身份进行核实便进行租借,或提供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是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等情况,将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租借公司也应当对事故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自治区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建议,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权,应升级实名认证技术,避免未成年人用成人身份账户信息开锁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规避未成年人使用风险。同时建议家长要履行监护人责任,避免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

“希望广大中小学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全骑行、文明骑行;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起对孩子的日常教育、监护和监管责任,不要把手机交给孩子,放任他们随意扫共享电动车骑行。”张博华感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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