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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4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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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柱小:

本院受理原告苏骏龙诉被告张明明、姚柱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姚柱小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41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王明胜:

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刚诉被告李立军、王明胜、范二面民问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明胜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52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李俊霞: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701号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俊霞、吕世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李雄、王秀英:

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智民、李彩琴、张国平、任红芳、李雄、王秀英、陈二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智民、李彩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利息已清偿至2018年1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按2018年1月15日《农户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国平、任红芳、李雄、王秀英、陈二才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智民、李彩琴、张国平、任红芳、李雄、王秀英、陈二才共同承担14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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