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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4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29

《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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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琪)4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会上,发布了《条例》制定背景、立法过程、主要内容、贯彻实施等情况。《条例》的发布,是我区标准化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区标准化工作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

据了解,《条例》立足于落实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理念,结合我区标准化改革实际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与原《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相比,在整体性、框架性设计上更加突出自治区标准化工作的特点和可操作性,可概括为“五大亮点”“六大突破”。

“五大亮点”包括完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健全标准制定、实施、监管机制,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标准化工作格局;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加强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衔接,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树立标准化意识。

《条例》还实现了“六大突破”,在赋予盟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的制定权、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市场并重转变、建立多维度奖励机制、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内蒙古标准标识制度、加强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等六个方面增加制度供给,进一步激发标准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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