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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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黄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黄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杰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6月23日的欠款本金997.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黄杰按照《中银都市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黄杰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费5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刘虎、高艳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虎、高艳霞,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张程栋:

本院受理原告张雅晴诉被告张程栋抵押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5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准许原告张雅晴撤回对张程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雅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杨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巴彦塔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海军、内蒙古巴彦塔拉德顺源餐饮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新城区巴彦塔拉德顺源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巴彦塔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欠付租金5万元;二、被告新城区巴彦塔拉德顺源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巴彦塔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利息34254.42元,并自2022年2月23日起以欠付租金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巴彦塔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巴彦塔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363元,由被告新城区巴彦塔拉德顺源餐饮店负担138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韩玉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琴诉被告韩玉凤、乔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琴借款本金3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从2010年1月1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琴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赵久元:

本院受理原告刘杰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赵久元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落凤街矿业公司宿舍一层16-1号、2号、3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行为)、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光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待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蓝钻首府13层13011号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向原告刘晓光交付案涉房屋;二、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蓝钻首府13层13011号房屋的预售备案手续,并在具备办理分户产权条件后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刘晓光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张福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彦平与被告张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彦平偿还借款本金6806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彦平负担735元,由被告张福平负担156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苏桂子、厚宝祥: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苏桂子、厚宝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庄伟:

本院受理原告居大伟诉被告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尹利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芹诉尹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2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尹利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艳芹借款本金40960元、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62935元(截至2021年12月3日),本息合计103895元;二、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1年12月4日起被告尹利明给付原告刘艳芹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艳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91元,由原告刘艳芹负担113元,被告尹利明负担23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温都舍、包永生: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1874号原告包长青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建房尾欠款18000元,支付利息6840元,本息共计24840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3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厘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2年6月1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杜香花、齐迎春: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1500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杜香花、齐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杜香花、齐迎春偿还借款本金19712.69元,利息446.37元(计算至2022年2月17日),本息合计20159.06元;2、要求被告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19712.69元为基数,按借据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2年2月17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李国光: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1628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国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国光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474.04元及利息3685.25元(计算至2022年3月7日),截至2022年3月7日本息合计为29159.29元,并以借款本金25474.0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02‰,从2022年3月8日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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