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内01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内01破申9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兼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史二龙为清算组组长,法治宣传与计划财务处副处级会计贾志臻、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处级会计曹瑛和爱德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成员。
经管理人调查,确认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7月15日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的总额为人民币1948431.61元(详见职工债权清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至2022年5月4日止。
职工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对本公示所附职工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再次复核,答复;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对本次公示职工债权清单记载的内容无异议。特此公示
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22年4月27日
附:1.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债权清单;2.管理人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110号丰业大厦11层联系电话:0471-3396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