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关于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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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先爱、郭欢迎、常俊、石亚娇、高虎雄、邓秀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刘先爱、郭欢迎、常俊、石亚娇、高虎雄、邓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王燕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度传票、(2022)内7101民初16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州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7日

郑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超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1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7日

刘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16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辨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7日

贺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1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7日

张文洪:

本院受理原告赵根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张文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赵根旺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诉讼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文洪负担;公告费:500元(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张文洪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3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刘云鹏:

本院受理原告韩悦诉刘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刘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韩悦偿还尚欠借款本金454245.73元及利息40223.45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10月2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韩悦给付保全保险费1100元;三、驳回原告韩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1382元、保全费2993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刘云鹏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乌云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段振华诉被告乌云其木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6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李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康飞虎诉被告李婷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由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27日

郭二军:

本院受理原告因程海青诉被告郭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国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述。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0000元及利息10576元(计算方式为:10000元本金*月利率2%=200元/月,2017年02月18日至2020年8月18日为42个月*200元=8400元;10000元本金*月利率1.28%=128元/月,2020年08月19日至2022年1月19日为17个月*128元=2176元)。共计合款20576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亢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莉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第三人:亢桂兰、第三人:袁秀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214号,现依法向亢桂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曹钰:

本院受理上诉人苏香厚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64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何菊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1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7日

刘雨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1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观为迭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7日

张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1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7日

安中和、侯秀清:

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保平、亢志生、安中和、侯秀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安中和、侯秀清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印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刘保平、亢志生夫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截至2021年8月25日所欠利息¥6068.?66元,本息合计¥56068.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25日,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为准)。二、保证人安中和及其配偶侯秀清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8日,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保平、亢志生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刘保平、亢志生向原告上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贷款¥5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62499%,逾期后利息为借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五十,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11月7日:2019年11月8日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中和及其配偶侯秀清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安中和及其配偶侯秀清为被告刘保平、亢志生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上述被告相互推诿,不予归还。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诉。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人民法院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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