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他们欠我的!”
“老二,你这话说得不公道啊,咱爸咱妈这些年帮你多少?你买房就不说了,你儿子娶媳妇,你姑娘上大学,哪项咱爸妈不是有多少钱就出多少钱,现在你反倒说他们欠你,他们欠你什么了?为什么给你这么多了,现在唯一的一套小房子,你还要独占?”
“我从小就被送回农村养,他们养过我一天吗?为什么他们生我而不养我!我的生活哪点比得上你?我现在要求多得是因为他们欠我的……”
法庭上,原、被告有着相同的姓氏,相仿的年龄,相似的长相,但是,此刻她们却在相互嘲讽、指责甚至咒骂,不知情的人会以为彼此之间有着“深仇大恨”,殊不知,她们是同父同母的亲姐妹。
一套房引发遗产纠纷案
前不久,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张丽、张兰、张红三人是亲姐妹,张丽从小由外婆抚养长大,而张兰和张红从小则一直在父亲张海和母亲王秀华身边。张海和王秀华一直因缺席张丽的成长而心生愧疚。转眼间,三姐妹渐渐长大,她们结婚、生子,父母在物质方面给予张丽更多的支持。也正因如此,一方面,张丽认为这是自己应得的,对父母并没有感恩之情;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张兰和张红的不满,觉得父母对张丽偏心,三姐妹的感情有了裂痕。最终,在张海去世后,张丽与张兰、张红、王秀华因遗产分割协商未果而将其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父亲张海的遗产,一套房屋归王秀华、张红和张兰所有,由其三人补偿张丽25万元。
两代人法庭上反目成仇
庭审中,王秀华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称:我和丈夫在北京工作,张丽在老家的外婆身边长大,每次我们夫妇从北京回来,都想立刻见到女儿张丽,但她不理我们。退休后,我们与张丽在同一城市生活,但是,逢年过节她都不来探望我们,电话也不打一个,我丈夫一直身体不好,经常性地住院治疗,都是由张兰和张红陪护,住院花销都是我和张兰、张红三人承担。2002年,我们老两口用一辈子的积蓄在北京市买了房子,由于我们岁数大了无法贷款,就用张丽的名字贷款购买房屋,我们一直居住在这个房子里。后来,我身体不好想住养老院,需要把北京的房子卖了,因为房子是借张丽名字买的,让她去跟我办理手续卖房,她也不肯去,最后还闹到法院,刚争夺完北京的房子现在又起诉我们分割遗产,我们多年出钱出力,对她很好,但是,她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
被告张兰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自父母退休回北京后,一直跟我生活在一起,张丽除春节初二带孩子回家吃饭后离开,其他时间都不回来,也从不问候父母。我父亲生前脑血栓,心脏搭桥及其他病症住院治疗,张丽从没有探视,陪护更无从谈起。父亲过世后对母亲也从未主动探望过。我们一直对张丽很好,尤其父母对她多有照顾,但她从未把我们当家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该房屋属于张海与王秀华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该房屋50%的份额。现张海去世,其50%房屋份额为遗产发生继承。张丽要求按照12.5%的份额继承该房屋的现金价值25万元,因原、被告双方均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价值无法变现,故法院仅分割继承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被告王秀华、原告张丽、被告张兰、被告张红,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份额本应均等,即四人各继承房屋12.5%的分额,但原告张丽作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张海照顾较少,没有完全履行扶养的义务,故原告张丽在分割遗产时应少分,被告张兰、张红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得遗产。最终,法院判决张丽继承该套房屋8.5%的份额,张兰继承14.5%的份额,张红继承14.5%的份额,王秀华继承12.5%的份额。
法官说法:
负责审理本案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徐瑶法官认为,本案表面上是子女对于父亲遗产分割产生分歧,实则是同父同母的姐妹从小因抚养人不同、生活环境不同、受教育条件差异大,没有被父母直接抚养的子女产生怨恨父母的情绪,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没有形成亲密的亲子关系,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形成亲密的手足关系,因此,这类继承的纠纷不是偶然发生,是因为父母对于其子女抚养的选择不同而必然导致的结果,也就是说父母没有直接抚养子女,为日后的矛盾埋下隐患。
0岁至18周岁是人成长发育最快的一个阶段,对于人生观和价值观塑造也尤为重要。但现实情况是,大部分家庭抚育孩子需要老人的帮助,甚至老人承担主要抚养人的责任,还有一、二线城市很多年轻父母会因工作原因或生存压力将孩子送回老家抚养,等条件成熟再选择接回身边。“这种隔代监护只能保障孩子的身体发育,但在教育和心灵抚育上的缺失较为严重。孩子在年幼时与父母分离,会在其成长过程中产生自卑、孤独、性格柔弱、怨恨父母等问题。本案就是父母与孩子从小分离的抚养方式,而导致子女对父母心有怨怼,这种感受伴随孩子成长,直到成年都无法释怀,不光是父母一辈子的遗憾,也对孩子的心理造成无法磨灭的伤害。”徐瑶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从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非常重视。我们倡导未成年人的主要抚养人应为其父母亲,因为抚养,不单单是抚育和喂养,更是一种情感的交流,亲自抚养才可以满足孩子的情感需求,从而培养出亲密无间的亲子关系,给予孩子足够的爱与呵护,给孩子的心灵穿上“铠甲”,未来的道路上即便面对困难也能勇敢前行,因为爱已填满人生。”徐瑶感慨道。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