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2718号原告内蒙古中孚法务顾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2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内蒙古中孚法务顾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案件受理费13926元(原告已预交),由高伟负担13600元,由内蒙古中孚法务顾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钟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甄明诉被告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钟波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2日
李湘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晟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湘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9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高基存:
本院受理原告戈双进与被告闫继成、白志强、高基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戈双进对本院作出的(2021)内0802民初7198号民事判决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刘贵仲、郝清清: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贵仲、郝清清、刘贵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1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苏日娜:
本院受理再审上诉人崔亮亮交通肇事罪赔偿纠纷一案【(2022)内01刑再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