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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0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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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所柱: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623号原告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燕如、石强、齐所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张俊科: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谢高明因与被申请人张俊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民再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栽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2日

郭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郭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运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2日

李雅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李雅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2日

杨威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威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田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2日

胡宽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胡宽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田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2日

特木尔巴特尔: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木吉勒与被上诉人阿拉德日图、李树红、陈云、特木尔巴特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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