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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8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20

发生事故车辆被撞报废 法院判决支持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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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焦志忠陈广庭)近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将一面印有“公正审判解民忧,尽职尽责暖人心”的锦旗亲手送到鄂尔多斯市达拉特特旗人民法院树林召法庭王永明法官手中,并代表远在乌兰察布市一偏远乡村的四位当事人,对他公正司法、为民解难的辛苦付出表示诚挚感谢。

2020年11月19日18时28分,魏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与蔡某驾驶的因车辆故障停驶于应急车道的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辆重型半挂车粘连后继续向前滑行,并与其他车辆发生多次刮擦碰撞,致魏某当场死亡,所驾驶车辆报废。因就有关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魏某年迈的老母,年轻的妻子和两个未成年的子女将蔡某及另外三家保险公司诉至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车辆停运损失等相关费用。

承办法官王永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对于案件其他赔偿问题,相关当事人争议不大,但对于报废营运车辆应否支持停运损失却分歧较大,且司法实践中对于该争议焦点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王永明法官经审查认为:《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从文义解释应该为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的情形,即俗称“车辆报废”。“举轻明重”,《批复》对维修营运车辆支持停运损失,而比维修更严重的“报废”情形更应该予以支持,且营运车辆从购买、上牌、落户都需要时间,也符合“填补原则”。

综上,王永明法官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车辆停运损失共计91000元整,不仅有效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使交通事故受害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情与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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