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内蒙古)新材料有限公司3000吨TM P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
《利安隆(内蒙古)新材料有限公司3000吨TM P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经编制完成,根据生态环境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要求,对《利安隆(内蒙古)新材料有限公司3000吨TM P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以便征求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
《利安隆(内蒙古)新材料有限公司3000吨TM P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点击下载ht t p://www.ybs.gov.cn/bs dt/ t zgg/202204/t 20220412_1771460. ht ml)。
二、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纸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众可以向建设单位电话联系,前往利安隆(内蒙古)新材料有限公司查阅纸质报告书。
联系人:李东阳
电话:15248663665
三、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征求意见的公参范围为项目评价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主要包括水泉村、兴隆洼、南洼、马林镇等村内的常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评价范围外的群众也可提出与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点击下载)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在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公众意见表,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提交公众意见表,也可直接交至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利安隆(内蒙古)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区
联系人:李东阳
电话:15248663665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众提出意见的期限为自本公示发布起10个工作日内。
注意事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项目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项目环评公参内容。
利安隆(内蒙古)新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4月15日
法院公告
张海龙:
原告呼和浩特金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张海龙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52659元。二、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定74388元(以贷款2236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11月9日暂时计算至2021年10月9日,以货款2236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1年10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以货款2900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12月19日暂时计算至2021年10月19日,以货款29006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1年10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以上货款和利息合计327047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9日,2016年12月19日,被告分两次从原告处购进货物合计:252659元。为此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两张,被告承诺尽快偿还,但被告避而不见,原告多次偿要货款未果,无奈原告诉至贵院。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