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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6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保明: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王保明、王三女、温林善、阿勒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3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武丽珍: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利清与被上诉人张永桃、潘永清、武丽珍案号为(2022)内01民终119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

王义:

本院受理原告黄伟、黄德香、陈金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82民初38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黄德香、陈金奎撤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刘伊磊:

本院受理原告丁外芳诉被告刘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刘伊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丁外芳借款20000元及利息70950元(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为6776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为31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陈玉柱、李淑巧、石德才、毛飞林、冯金霞、王美嘉、王美裕、王美馨、牛云兰、杨根祥、刘利成:

本院受理原告乔世英诉被告陈玉柱、李淑巧、石德才、毛飞林、冯金霞、王美嘉、王美裕、王美馨、牛云兰、杨根祥、刘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被告陈玉柱、李淑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4116000元(利息从2011年4月6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18日,按月利率2%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陈玉柱、李淑巧向原告偿还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石德才、毛飞林、冯金霞、王美嘉、王美裕、王美馨、牛云兰、杨根祥、刘利成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若被告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S、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本案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尉俊秀: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雨萱与被执行人尉俊秀共有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306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内0602执3060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1)内0602执30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尉俊秀与刘雨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伊金霍洛旗阿镇西苑小区C座221(不动产权证书号:蒙2020伊金霍洛旗不动产权第0001906),期限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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