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满旺诉被告张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张福军支付原告杨满旺劳务费1194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张福军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史树青、董永表: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史树青、董永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505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秦宜:
本院在执行张全福、刘文飞,王勇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多次电话沟通,你一直未能提供你现居住地址,也无法来到本院直接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相关法律文书,申请人张全福、刘文飞,王勇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你名下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121执恢275号之二《执行截定书》及《评估报告》,现我院依法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北街百灵小区4号楼3单元1层西户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