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内蒙古双菱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文兵、贾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付俊伟:
原告李瑞芳与被告付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曹建东、张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佘雄与被告曹建东、张秀梅、祁雯、曹奥宣、曹彬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曹建东、张秀梅、祁雯、曹奥宣、曹彬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原告佘雄借款本金40000元。上述款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二、驳回原告佘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曹建东、张秀梅、祁雯、曹奥宣、曹彬浩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巴彦淖尔市鸿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光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巴彦淖尔市鸿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内0302民初104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芦彩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宝柱与被告芦彩强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4民初251号】,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刘家豪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婚生子每月800元抚养费,抚养费承担到18周岁,合计总额105600元;3、本案受理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
米会忠、吴亚茹: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景顺诉米会忠、吴亚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1)内0523民初59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李景顺撤诉。案件受理费4464.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李景顺自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464.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陶格斯: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陶格斯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4民初241号】,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代偿款及其逾期利息共计472844.54元给原告(其中代偿款本金为394560元,利息自2017年6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0日为7828454元);2本案诉讼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
王巴图:
本院受理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陈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杨海娜:
本院受理原告薄保花诉被告杨海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海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薄保花借款本金26690元及逾期利息12263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75%继续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元,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被告杨海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