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布尔讯2017年3月29日,江某向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谢某、福建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47.8万元。执行过程中,该院通过网络查控、线下调查等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2月23日,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该院依职权对该案恢复执行,深入核查被执行人企业财产情况,并与福州市仓山区、晋安区、鼓楼区法院先后取得联系,寻求执行协作。经全面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此后,执行法官了解到内蒙古某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欠被执行人工程款未结清。执行法官迅速与内蒙古某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取得联系释法明理,最终,由内蒙古某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向江某支付了福建省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本金、利息、诉讼费等60万元,该案件执行完毕。
(贾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