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
本院受理原告田国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敏给付田国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的借款利息118067元,共计3180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王敏给付田国强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借款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071元以及公告费500元均由王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王美香、白三晓、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美香、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2号楼5层5020室面积64.92平方米,价值324600元的房屋; 2.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杨雨曦、白三晓、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雨曦、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1号楼12层1205室面积106.08平方米,价值530400元的房屋;2.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贾旭升、白三晓、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旭升、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2号楼11层11012室面积46.73平方米,价值233650元的房屋;2.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李慧: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被告李慧、王永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慧、王永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代偿款239608.45元及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3170元;二、被告李慧、王永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违约金(基数239608.45元×时间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李慧、王永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律师费1000元;四、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刘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171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从201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截至起诉之日暂计算12456770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罕台庙乡政府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产字第4805号,建筑面积为3059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罕台庙乡政府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产字第7801号,建筑面积为4292.57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苏芳:
本院受理原告骆冰冰与被告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595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苏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骆冰冰货款95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3日
高润才: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3日
屈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王三建明、彭果叶: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与彭乐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刘艳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1日
韩舍旺、谢小红、马领柱:
本院受理原告崔英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1日
白百全:
本院受理原告孟宪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1日
陈丽艳:
本院受理原告奚晓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1日
陈图门恩和: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大德号农业机械销售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1日
吕凤杰、马进宏:
本院受理原告张兴成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