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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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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70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上海啄木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九医院诉被告上海啄木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九医院的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873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九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张金强、王佳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金强、王佳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2日

马义生:

本院执行的王海平申请执行马义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24执229号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海平工程款56966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748元、执行费8144元、公告费200元等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苏里格支行,开户名: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28403077444234365,行号:103205539314)、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624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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