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红涛:
本院受理原告未春青诉被告柴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王俊才:
本院受理原告陈广义诉被告王俊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呼和浩特市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连浩特市恒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二连浩特市恒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355号执行裁定书。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裁定,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要求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联系登记表,逾期视为放弃填写。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闫月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颜辉诉被告闫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闫月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王颜辉借款本金人民币19500.00元以及至2022年1月20日止的利息11130.52元,合计30630.52元,2022年1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195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14.8%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颜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6.00元由被告闫月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