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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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2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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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贵:

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宏诉被告刘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福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建宏借款合计20500元,并支付原告周建宏自起诉之日起(2022年1月1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8日

周海磊:

本院受理原告徐福军诉被告周海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周海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福军借款本息合计20957.76元;二、被告周海磊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徐福军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8日

杜丽、李申宇:

本院受理原告高禄与被告曹子来、杜丽、王翻娥、第三人郭治飞、李申宇、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17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高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76元,退还原告。本院(2019)内0602执异252号执行裁定书于本裁定生效时自动失效】。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白三晓: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候研、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99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3号楼7层709室面积71.7㎡,价值358500元的房屋;3号楼7层7010室面积68.15㎡,价值340750元的房屋;3号楼7层7011室面积68.31㎡,价值341550元的房屋。2.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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