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原告甲某与被告某科技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某系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因个人事务请假数日,假期届满前向其所在公司提出续假申请,但公司未予批准。之后,甲某在续假未准的情况下未按时到岗,脱岗数日。该公司以甲某无故脱岗,按公司考勤规定视同旷工,并以此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甲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该公司的行为,甲某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给付其经济赔偿。为此,甲某申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之后,甲某不服该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休假的权利,但其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在企业合法用工管理权的规制之下,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外,劳动者休假应当经过用人单位批准。本案中,原告申请休假期满后虽然提交了续假申请,但被告公司并未准假,此情况下,原告却擅自离岗自行休假数日,已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该公司依照管理规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认定其行为属于旷工,并以此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是公司基本用工管理权的体现,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综上,依照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用工管理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绕不开的重要环节。企业面临的用工管理难题日益增多,用工风险骤增,在处理员工人事问题上稍有不慎就会产生劳动争议,动辄需向劳动者给付经济补偿金甚至赔偿金。企业经营者、人事管理人员经常会对如何正常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问题感到迷惘失措,如履薄冰。其实,企业的用工管理权和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不是非此即彼不可调和的矛盾,法律法规在赋予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的同时,也赋予了企业包括用工管理权在内的诸多合法权益。
本案通过审理、宣判一系列司法活动,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程序性、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后,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兼顾保障了用人单位基本用工权,增强了企业投资信心,实现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益的动态平衡,促使企业构建规范有序、互利共赢的劳动关系,合理、合法行使企业用工管理权的双重法律效果,为企业合法经营管理,营造一流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甲某挪用资金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某在某保险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代为保管的应入保险公司账户的客户资金挪作他用,无法归还。之后,检察机关以甲某涉嫌犯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甲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将客户交纳保费的银行进账单套取现金和利用客户保单进行贷款套取现金等方式,挪用保险公司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法院综合被告人甲某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额、认情况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甲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继续追缴甲某的违法所得,退还给该保险公司。
【典型意义】
保险的基本功能是经济补偿,保险作为社会风险管理的手段,贯穿于人的生老病死全过程,其职能已不仅仅是安全保障,更成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一方面反映出保险公司对职工管理监督不到位,另一方面反映出被告人甲某为逐利而无视国法的侥幸心理。通过本案的依法判决,惩治了侵犯保险公司财产权益犯罪,加强了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提高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金融安全意识。同时,为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自身制度机制建设、堵塞管理漏洞、规范管理流程,树立了值得信赖的企业形象,也为营造安全稳定可信赖的市场环境指明了方向,同时警示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克制内心私欲、破除侥幸心理、强化底线意识。
甲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原告甲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为被告乙某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因乙某欠原告甲公司物业费,甲公司将乙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向业主主张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前,应先向业主发出书面催交通知,通过物业服务企业的催交通知既可提醒业主,也为业主和物业公司提供了沟通机会,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的效率价值。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2年物业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催交过,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已经催交的物业费,应当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朝夕相处,关系紧密,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地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小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业主应当及时交纳物业费用,双方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卫生和秩序。如果发生纠纷,也应当相互理解,互相体谅,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纠纷,尽快恢复小区的安宁与和谐。同时,对于未及时交纳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应采取合法合理的催交方式,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催交,积极沟通主动化解矛盾,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通过法院裁判,使物业服务企业更加规范了物业费的催交程序,为形成更为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提供了司法指引,同时,也提高了业主主动交费的意识,促进了物业企业资金回笼,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的物业服务,有利于充分激发企业活力、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甲股份有限公司与乙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法院受理了甲股份有限公司与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工程款422万元,如按期无法支付,应承担所欠工程款的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元。之后,被告乙公司未如期履行给付义务,甲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该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进行财产申报,法院依法对其名下账户10万元进行查控并冻结后,通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前来解决该案。账户被冻结后,乙公司向法院说明被冻结账户内的资金是供电保证金,希望法院不要扣划该笔资金,并承诺偿还欠款,但并未列出还款计划。随后,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对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并告知双方当事人。2021年10月,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11月前进行偿还,申请人表示同意。到了11月后,被执行人仍未履约,本院依法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处理。经法院执行法官督促并多次与双方沟通交流,2021年12月双方公司再次达成和解协议。之后,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偿还义务,法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强制措施,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系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着力点,法官深入企业了解详情。经了解发现被执行人乙公司在资金流转困难的情况下,并没有直接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而是主动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征求意见。了解情况后,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针对双方争议的税费问题进行了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仅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也避免了采用拍卖土地使用权这种“竭泽而渔”的执行方式,体现了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助力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甲、乙、第三人丙、丁、戊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甲、乙与第三人丙、丁合伙经营一家餐具清洗配送部,被告甲代表配送部与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将餐具清洗消毒配送部内部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总造价30万元,并对工程款交付时间也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乙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原告按约定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未如期支付进度款,原告停止了施工,被告自行施工后使用案涉工程。随后,因被告长期不进行工程决算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和第三人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对案涉工程量存在争议,法院对原告鉴定申请予以准许,经鉴定工程总造价为25万元,被告已付10万元,尚欠15万元。被告未如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停止施工,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戊为本案合同相对方,故其无需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甲、乙、第三人丙、丁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1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涉及到工程量、工程造价的确定等问题,案情较为疑难复杂,而双方对上述问题也存在争议,法官在处理本案过程中,通过确认无争议部分、鉴定有争议部分方式,既减少了双方当事人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快速化解了矛盾纠纷,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对督促中小企业合法合规履约具有指导意义。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