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山讯上海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卓资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内蒙古卓资某热电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23820536.7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和案件的受理费。因被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付款,原告向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承办人员了解了涉案企业的生产计划、还款意愿及相关的债务信息后,认为该案如简单的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不仅不符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而且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没有好处,同时也会给被执行人的发展带来困难和阻力。经和申请执行人沟通,将被执行企业面临的困难告知申请执行人,希望双方互谅互让,在困境中实现双赢。经过多次沟通,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被执行人的困境与不易,同意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正在履行当中。
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该院执行局将继续高度重视涉营商环境案件的执行,实现保障债权人利益、企业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的三方共赢。(路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