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宋宏颖通讯员潘湘彬)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激励和引领作用,近日,赤峰市公安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表彰和奖励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紧密结合赤峰市“我最喜爱的人民警察”评选活动,制定出台了《赤峰市公安局典型选树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共6章12条,在选树条件、选树程序、获奖对象的跟踪培养和奖励的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开展典型选树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1年以来,赤峰市公安局先后在全市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5届赤峰市“我最喜爱的人民警察”评选活动,共评选先进个人96名,先进单位4个。在选人用人方面,有80名先进个人先后被提拔为环节干部,3人被提拔为部门负责人,1人现已成长为公安厅领导;在荣誉发展方面,有15人获得区级奖励,6人获得国家级奖励,充分展示了新时代赤峰公安昂扬进取的精神风貌,极大地鼓舞和激励了广大公安民辅警干事创业的热情,在全市公安机关营造了学习英模、崇尚英模、争做英模的良好氛围。
多士成大业,群贤济弘绩。在奋力推进全市公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上,建立健全典型选树机制,大力挖掘、选树身边典型,通过典型引领作用,为打造一支过硬的赤峰公安铁军增添强劲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