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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4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0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俊:

本院受理刘美玲诉你与盛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4日

宝力朝鲁:

本院受理原告张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4日

王耀琢:

本院受理原告姜凤春与被告王耀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王耀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姜凤春借款本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王耀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4日

高达胡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高达胡白乙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高达胡白乙拉偿还尾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19986.25元,利息2883.24元(截至到2021年8月5日利息,利息按照约定利率继续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息合计22869.49元;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14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4日

王国军: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937号原告冉虹丹诉被告王国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要求被告给付每月抚养费500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4日

曹吐门白尔: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034号原告付铁山与被告曹吐门白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0075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2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5厘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4日

席长山、王飞: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066号原告张桂春、万超、万宏与被告席长山、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04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4日

银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076号原告宝柱与被告银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付还原告借款16000元,利息23040元,本息合计3904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4日

王津、刘嫱: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津、刘婧、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4日

李栋存:

本院受理原告马良祎诉李栋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219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4日

刘培军、高瑞荷:

本院受理安福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421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安福良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借款之日起到付清为止。截至到2021年9月2日共计23363元,利息本金合计58363元。2.由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4日

张翠花: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钢诉被告张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4日

呼和浩特市阳光宝贝儿童摄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桃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阳光宝贝儿童摄影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4日

王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吴长江与被告王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4日

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北京腾飞鑫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310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4日

王红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王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55.41元; 2、依法判令被告罚息4485.91元(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以及支付罚息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4、本案所有追偿债权的必要费用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借款人向原告申请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20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4日

李忠、王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忠、王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2021)内0826民初3491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4日

高秀泉、包呼布琴: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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