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 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
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害人刘某某便利店的夜间收银员,被告人在调取店内监控录像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与店内女店员搂抱亲热的视频,随即用手机翻录,并以此威胁被害人刘某某给其3万元,否则就将此视频发给被害人妻子,被害人刘某某被迫支付了3千元。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认罪服法。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是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要挟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形式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时间上,既可以是迫使其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侯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