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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2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11

着力强化制度建设推动警务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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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2021年,自治区司法厅警务督察处按照厅党委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警务督察“四化”建设,提升警务督察规范化水平,全力推动警务督察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加大力度,全面开展警务督察工作。充分发挥警务督察部门的积极作用,认真部署、深入开展警务督察工作,全力加强对监所安全稳定、队伍建设和疫情防控等工作的督察督导。

2021年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和“国庆”期间,先后抽调司法厅警务督察员专家库成员和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警务督察人员及厅警务督察处全体人员组成电话督察组、视频督察组和8个实地督察组,对监所的安保部署、安全稳定及干警执法执纪等相关情况开展专项督察,发现问题197个,问责干警134人;针对监所“三品”突出问题,着重对监狱戒毒系统违禁品、违规品、危险品清查情况开展专项督察,对5个监狱的8名干警、2名辅警违规违纪情况进行通报;建立常态化视频督察长效机制,设立警务督察室,每天对监所安全稳定进行视频督察,加大对监狱戒毒场所的日常督察督导力度;抓政治督导,深入监所对各单位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开展情况进行督察督导,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走深走实。

2021年指导和带领全区司法行政和监狱、戒毒督察机构完成警务督察10307次,发现隐患和问题4528个,整改纠正4474个,整改率为98.8%。受到司法部高度肯定,被誉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三驾马车”。

强化制度建设,推动警务督察规范实施。修订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警务督察事项范围,拓展了警务督察方式,规范了警务督察组织实施流程及警务督察人员职责权力。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警务督察报告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警务督察员工作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警务督察通报制度》,对警务督察报告内容、程序、时限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警务督察员选定条件、职责定位、工作内容等,规定了警务督察通报的通报对象、通报内容、通报形式、通报程序及通报时限等。

强化追责问责,提升警务督察工作实效。2021年,自治区司法厅通过实地、视频、电话、书面督察共发现监所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416个。涉及安全隐患整改方面问题38个,占9.1%;制度落实方面问题93个,占22.4%;规范管理方面问题114个,占27.4%;安防设施方面问题14个,占3.4%;安全生产方面问题92个,占22.1%;警察队伍管理方面问题53个,占12.8%;执法教育方面问题6个,占1.4%;舆情处置方面问题6个,占1.4%。

对发现问题责成各单位做出问责处理共计513人次。其中行政记大过处分1人次、政务警告处分5人次、解除劳动合同及退回原单位5人次、诫勉谈话1人次、提醒谈话41人次、取消评优评先资格8人次、扣除绩效考核分及津补贴(绩效工资)等74人次、书面检查45人次、通报批评77人次、批评教育256人次。警务督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为监所安全稳定和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自治区司法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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