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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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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宝权:

本院受理原告张卓与被告崔宝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刘海成、孙秀华:

本院受理原告杜振英与被告刘海成、孙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达拉特旗宏利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延宇诉被告达拉特旗宏利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齐利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897.52元,其中: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50064.63元、误工费94230.29元、护理费13602.60元、交通费3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待伤残评定后确定);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关玉荣:

本院受理原告包双喜诉被告关玉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7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关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双喜欠款10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9日

代金虎:

本院受理原告何金诉被告代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8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代金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何金借款本金10880元,并给付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从2020年8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何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龚华成、高其群: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龚华成、高其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799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节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田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9日

高霞:

本院受理原告高飞诉被告潘桂荣、高霞、高春梅、李治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治荣、被告高春梅、被告高霞、潘桂荣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45500元以及利息71333元(以1455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11月12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27163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暂计至2021年8月10日,为44170元),以上两项合计: 216333元;后续利息以145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支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20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李强:

本院受理内蒙古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张云华、高长洪: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胜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杨子宜、武水荣:

本院受理原告底瑞斌与被告杨子宜、武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子宜、武水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底瑞斌借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杨子宜、武水荣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9日

李伯增:

本院受理原告崔传明与被告李伯增、孙利花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传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崔传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游卯银: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诉被告游卯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905.56元,利息9481.89元(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7年2月8日至2021年6月21日,并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共计23387.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刘胜华:

本院受理原告贾春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胜华给付贾春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贾春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以及公告费500元均由刘胜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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