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丹通讯员陈饮冰)1月20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屈某某、郭某某构成犯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经查明:屈某某因拖欠工人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承办人沟通,屈某某的亲属及时支付了工人工资人民币128000元,得到了工人的谅解。郭某某为他人虚开并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经员额检察官释法说理,郭某某不但主动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还补缴了涉案全部税金人民币677586.88元,且二人均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考虑到二人所经营公司系民营企业,本着保护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秉持少捕慎诉理念,引导企业开展合规建设,经综合评估,该院在与二人签订《惩戒协议》后,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