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陈宏颖: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荫南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2320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0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7日上午9时30分(2022年4月25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03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
2022年2月8日
■仲裁公告
杨利清: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荫南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2400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0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7日上午9时30分(2022年4月25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03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
2022年2月8日
■仲裁公告
新城区维密酒吧:
本院受理孙园园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一案(新劳仲案字〔2022〕181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2月8日
■更正
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在《内蒙古法制报》上刊登的原告王图雅诉被告包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中,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误写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公告
包头市广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的张少飞、马玉峰申请认定工伤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临人社工伤认字〔2022〕第1号和临人社工伤认字〔2022〕第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2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或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8日
■公告
田梦瑶:
我局受理的内蒙古协众发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关于田学军工伤认定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临人社工伤不认字〔2021〕第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2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或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8日
■公告
内蒙古大进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卢利春诉内蒙古大进商贸有限公司(呼玉劳人仲字[2021]350号)劳动争议案已审结。因你无法联系,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内蒙古大进商贸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卢利春2018年7月20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822.4元;二、被申请人内蒙古大进商贸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卢利春经济补偿金9069.9元;三、被申请人内蒙古大进商贸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申请人卢利春补缴2018年7月20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社会保险,双方具体补缴险种及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予公告,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云中路10号。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2月8日
■注销公告
内蒙古鼎运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于1月28日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到本公司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内蒙古鼎运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2月8日
■遗失声明
刘明敏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据号码:0025210400,声明作废。
刘明敏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据号码:0024776373,声明作废。
业主李伟(身份证号:131182199001166653),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万博华景小区9号楼1单元1101号房购房首付款收据(收据金额为158886元)遗失,特此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连海关将如下收据遗失:《海关保证金收据》5402176-5402250,特此声明。
奈曼旗徐庆文将房屋产权证丢失,土地坐落:奈曼旗大沁他拉镇佰福佳苑小区2号楼1单元201号。证号:102791号,面积:129.33平方米。特此声明。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