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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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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雪叶: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东达乾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28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侯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永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侯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70241.76元及利息(该利息以70241.7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侯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函保险费300元;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原告呼和浩特市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查封你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汇金道与110国道交汇处路西“御景嘉园”小区8幢1单元503号房屋,本院予以准许,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8日

王利娜、陈慧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王利娜、陈慧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利娜、陈慧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9894.7元及利息6627.12元(截止2019年12月27日),共计46521.82元,并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偿还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被告王利娜、陈慧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赵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郭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及宋新宇、辛思敏、李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兴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焦元义、鄂尔多斯市联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天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包铝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兴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焦元义、鄂尔多斯市联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天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包铝支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包铝支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57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包铝支行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兴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焦元义、鄂尔多斯市联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天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包天信证商字第13670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包铝支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徐瑞雪、内蒙古德力汽车尾气环保科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三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瑞雪、内蒙古德力汽车尾气环保科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三鹿)支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三鹿)支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58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三鹿)支行与徐瑞雪、内蒙古德力汽车尾气环保科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包天信证商字第7255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三鹿)支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杨秀锋、苏会荣、刘琴、杨秀平、史毅军: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乌兰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秀锋、苏会荣、刘琴、杨秀平、史毅军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乌兰支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乌兰支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59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乌兰支行与杨秀锋、苏会荣、刘琴、杨秀平、史毅军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包天信证商字第12337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乌兰支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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