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缝信息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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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6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26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博:

身份证号码:410381199610065058

地址:阿鲁科尔沁旗新民乡东沟三村

现场负责人:王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对王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王博将生产时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坑塘内。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阿鲁科尔沁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阿鲁科尔沁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2021年11月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阿鲁科尔沁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我局有2021年12月3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1﹞123号)及2022年1月11日《送达回证》为凭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11日下达了《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字﹝2021﹞12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阿鲁科尔沁旗分局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05242301040000705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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